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
第壹百二十六條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們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壹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壹百二十七條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