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循老原則。即按照行為發生時的舊法處理,新法沒有溯及力。
(2)從新的原則出發。即根據新法,新法有溯及力。
(3)新罪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考慮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應當按照新法處理。
(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考慮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應當按照新法處理。
我國修訂後的《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實施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二條第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本法施行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