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和解釋,適用本條例。
立法法
第二十四條第壹款: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由委員長會議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壹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