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的定價原則,根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確保質價相符,消除虛高價格,保護用戶合法利益。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制定市場調節價藥品的價格,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向用戶提供價格合理的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