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組織在規定期限內開墾與減少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儲備資源確實不足,新增建設用地後,新增耕地量不足以補償占用耕地量。減少或者免除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數量,進行易地開墾,必須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