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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解釋的主體是()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六十四條憲法的修改,由NP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司法解釋是我國法律解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律適用者對法律的解釋。它在法律實踐和法學理論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司法解釋是有效的解釋,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對案件及其當事人具有客觀真實的約束力,對案外的人及其行為和事件具有重大影響。司法解釋的普遍司法效力是司法強制力,與法律效力區別不大。

人民網-法制日報:司法解釋沒有超出司法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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