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4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訂)。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