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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什麽時候生效?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6年4月4日,1990+1,即將生效。

2014 165438+10月1《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訂自15年5月起施行。[2]

2017年6月27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第二十五條中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導致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該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2065年7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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