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東莞市行政區域內搬遷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從東莞市行政區域外遷至東莞市行政區域外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可以支持勞動者請求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用人單位搬遷,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取決於用人單位的搬遷。
這種情況下,妳從長安遷到虎門,不在行政區域內,沒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