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對學生進行體罰,經教育拒不改變的,對教師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妳這種情況,可以直接向校領導投訴。如果學校不處理,可以直接向當地教育主管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