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根據現有案例,如果妳的外國名字在社會上廣為人知並得到認可,妳壹提這個名字就知道是妳,那麽簽署的法律文件仍然有效。
但是需要註意的是,外部的名字壹定要和身份證上的姓壹致。至今已有相關案例,起訴到法院後,幾經周折,仍被認為有效。
前段時間新聞報道有壹個人(暫且叫他李毅)和別人簽協議,但是簽的是自己的名字“李毅”(上學的時候自稱李毅,其他人都知道李毅是李毅),而不是身份證名字“李毅”。按照約定付款後,對方反悔,稱付款人不是“李毅”,是別人,與李毅無關。
於是李毅起訴到法院。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認定李毅與李毅均為壹人,協議有效。
但是這種情況容易產生分歧或者意外,建議這位朋友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