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兵役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將服兵役情況作為擁軍優屬、愛民利民的考核內容,對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進行評議。
第十壹條國家加強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設,采取有效措施實現相關部門信息共享,推進兵役信息采集、處理、傳輸、存儲等技術現代化,為提高兵役工作質量和效率提供支撐。
兵役機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