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它受到壹個先決條件的限制:在該村居住2年以上的常住居民。其次,是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最後按照法定程序選舉出了村主任。法律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時間,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力的人除外。"
村幹部主要是指通過村民自治機制選舉產生的,在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及其支持組織中擔任壹定職務,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並享有壹定政治和經濟利益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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