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認定案件事實時,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或法院調查的證據為依據對案件進行判決(民事案件)。證據是還原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是法院判決的理由。
在證據中,書面材料壹般最有說服力。證據包括直接證明和間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法院最終判決的過程——審查證據是否真實、客觀、與案件相關——證據是否相關、能否相互印證案件事實——確定雙方是否有責任(包括因果關系確定雙方過錯),適用法律條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