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所有人是本單位食品安全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食品安全負法律責任。
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規範》第八條,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要求如下:
(壹)大型餐館(含大型餐廳)、學校食堂(含幼兒園)、500人以上供應膳食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餐飲連鎖企業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中央廚房應當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二)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參考以上內容?_區政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