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分析A是否有殺人的故意。如果它把B的手腕割開到了足以導致B死亡的程度,那麽A就有故意殺死B的意圖。然後,妳提到打電話120救他,這是壹種犯罪中止,意圖是在犯罪行為發生後挽救犯罪結果。但從法理上講,如果不能阻止A故意殺人,這種中止就不成立。如果B死了,那麽A還是故意殺人。至於醫院的問題,因為費用問題沒有對A進行治療,這是醫院內部規定,對b的死亡不負責任。
只要A基於故意的心態殺死了B,而B因為這種殺死而死,那麽A就是故意殺死了B..如果A的殺人程度不足以造成B的死亡,則構成故意殺人未遂。即使C後來殺害了B,A也只構成殺人未遂,而不是既遂。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輕於犯罪既遂。
上一篇:中國哪個朝代的判例法叫“決比”下一篇:物業公司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消除妨害糾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