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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哪個朝代的判例法叫“決比”

1,漢朝的先例叫“定事之比”。

2.介紹

漢代的法律形式之壹。也稱“比較”,用於比較裁判案件與法律法規缺失的典型案例。“此法若有,仍必破之;它沒有規則,靠類比來決定。”

3.歷史形成

在漢代四百年間,“比”也是重要的法源之壹。比如高祖時代就有壹條規矩:“廷尉[2]不能決斷,應奏之,傅應聽之。”武帝以後,比作為壹種法律形式,被廣泛運用於司法。史載:“狡黠巧法,轉勢,禁眠於網上。”

這是秦朝不存在的現象。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弼”的數量越積越多,僅漢武帝就有壹萬多個“死刑比”。運用判例進行比較判案雖然可以彌補法律法規的不足,但客觀上卻成為漢中後期司法黑暗的重要原因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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