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語音是錄音證據,屬於證據範疇。視聽資料的形式符合規律。微信語音是在訴訟雙方都知道錄音事實的情況下錄制的,不屬於偷拍、偷錄、侵犯隱私的範疇。
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