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質押合同尚未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生效。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質押給債權人,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二十九條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