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築物上附著電信線路或者安裝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應當事先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並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如營業用房享有所有權,並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進行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