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完善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界有序參與立法的方式方法。在起草和修改法律時,更多地發揮NPC代表的作用,廣泛征求代表的意見,認真研究和采納。貫徹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精神,開展立法協商。完善立法機關與公眾的溝通機制,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渠道,加強立法宣傳。完善征求地方人大立法意見機制,探索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增強立法的針對性,推進立法精細化,不斷提高立法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