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應當將保證金全額退還犯罪嫌疑人。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出具《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存款後,應當在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銀行將存款全額退還犯罪嫌疑人,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存款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