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合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第九條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不得轉讓,但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