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自覺按照“綠色停車位”站點上的交通標誌、標線,按照規定的時間方向在停車位內停車,停車時間不得超過標誌顯示的時間,不得非法占用。違反規定者,以拍照取證的形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處以150元的處罰,直至拖走車輛;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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