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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簽署保密協議之前,是否可以根據後來簽署的保密協議追究我泄露信息的責任?

根據保密協議不應該追究責任,但可以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追究責任。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無論是否簽訂保密協議,保守用人單位的秘密是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勞動者在簽訂保密協議前泄露公司秘密的,根據後來訂立的保密協議不承擔責任,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1]第14號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條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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