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的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指出,雇傭、組織、指使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網絡信息,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