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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水處理廠產生的臭氣處理設施未按照《環境保護法》運行。

《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

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不正常使用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的排汙單位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正常使用,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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