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運輸公司在收取管理費時,對其掛靠的出租車負有管理義務。其掛靠的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運輸公司應當在管理職責範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侵權賠償責任應當由實際侵權人承擔。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故發生後實際所有人所屬單位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批復:(2001)民壹他字第23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局《關於事故發生後實際所有人所屬單位是否應承擔責任的請示》收悉。我們認為,本案掛靠單位湖北洋豐有限公司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獲得了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