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管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崗亭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
(1)在結構上是獨立的,可以清楚地區分;
(二)獨立利用,可以獨占使用;
(三)可以登記為特定所有人的所有權客體。
規劃中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出售時已按規劃納入特定房屋買賣合同的露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壹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