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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要約邀請和邀請承諾

法律分析: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發給自己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壹旦作出,邀請方就可以不受自己要約邀請的約束,即發出邀請的壹方不能要求邀請方接受要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壹種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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