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六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和本居住地區的公民參加獻血。
第七條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對獻血者,頒發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獻血證,有關單位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應當對積極參加獻血並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