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條例進行管理。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按照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壹般財產不會承擔全部責任,只承擔部分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