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個人破產制度仍處於試點階段。目前只有深圳經濟特區於2020年8月26日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並於2021年3月6日起施行。根據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申請個人破產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消費等原因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破產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壹)破產申請、破產原因及說明;
(2)收入狀況、社保證明、納稅記錄;
(三)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清單;
(四)債權債務清單;
(五)誠信承諾書。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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