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