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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訴訟案件程序:

1.壹審程序:起訴、受理、審理、判決;

2.第二審程序: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審判監督程序;

4.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67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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