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審程序:起訴、受理、審理、判決;
2.第二審程序: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審判監督程序;
4.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67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