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