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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裏顧客沒點的菜誰負責?

當然是餐廳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的構成應滿足三個條件:壹是壹方無法定事由取得利益;二是對方遭受損失;第三,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條規定的不當得利返還義務,應當區分收受人的主觀善意或者惡意。如果受贈人是善意的,受贈人只需要對已有利益的返還負責,如果利益已不存在,則免除返還責任。如果收件人是惡意的,他應該退回原件。如果原件不能歸還,他應該折價賠償。具體到本案,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張等人在餐廳吃錯了菜,屬於“善意”的不當得利。他們應該只負責返還現有的利益,錯菜都吃了。故免除了張某的退貨責任,張某無需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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