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實施逮捕的人不得少於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批準逮捕、決定逮捕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上一篇:大荔縣鴻運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怎麽樣?下一篇:22年來的新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