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長期受英國統治,法律體系屬於英美法系。1795年荷蘭人暫時占領馬六甲,1818年英國人接管。在荷蘭統治時期,沒有制定特別的法律。只是在英國人接管後,英國的法律體系才被帶入馬六甲,到1855,整個英國的法律體系才被引入馬來西亞。
英美法系國家除了英國和美國,還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愛爾蘭、印度、巴基斯坦、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壹些非洲國家,以及中國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