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隱名股東需要承擔外部責任,隱名股東屬於公司內部法律關系,有合同的按其合同處理;如果沒有合同,“隱名股東”具有股東身份,享有股東權益。在公司出現經營風險的情況下,“隱名股東”應與其他主要股東壹起對公司資產承擔清算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公司債權人以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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