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逐壹回答妳的問題:
1,關於賣淫的認定,妳不能認定賣淫。
2.已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請註意保留證據,如電話錄音、短信錄音等。
3、騷擾、恐嚇之類的,沒有相關罪名。
4.不能構成強奸罪。而且女方沒有以強奸罪起訴妳,而是國家公訴機關(檢察院)起訴妳。
5.如再有騷擾,電話錄音後,直接撥打110獲取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備案。也是輔助證據。
6.那個女人的東西不代表什麽。證據沒有關聯性,也不能證明任何問題。
7.女方壹旦在論壇上發帖,可以構成侮辱,但不構成侮辱,不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他們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這樣的女人真是...啊...社會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