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向請托人提出具體要求,也沒有提出意向性要求,只是簡單接受了請托人的禮金。如果禮金數額過大,已經嚴重超過當時當地正常禮金的“合理”限度,可以推定國家工作人員已經暗示“有求必應”,由此可以認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性質,構成受賄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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