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包括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而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是家庭保護。該法第十六條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其他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照顧。第八條規定,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的父母無力履行監護職責,又沒有委托其他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監護的,當事人可以請求當地政府或者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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