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殘疾人優待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對申請自謀職業、自願組織就業的殘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核發營業執照,不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當地其他部門的有效證件,免收登記費,減免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市場費。第十壹條規定,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其他服務所得,免征營業稅;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年應納稅所得額在654.38+0萬元以下(含654.38+0萬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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