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未完成勞動定額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任務,用人單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