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承包方再次分包的,屬於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和行為,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消除隱患。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煤礦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有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預案。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消除隱患。
第十三條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分包,煤礦承包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維護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