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指使、縱容實習生有下列行為:
1,獨自承接律師業務。
2.以律師名義簽訂代理協議或法律顧問協議,對外出具法律文件。
3、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發表辯護或代表意見。
4.以律師的名義談判和承辦業務。
5.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6.依法應當以律師名義進行的其他活動。
實習律師是指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沒有律師執業經歷,領取實習律師證書後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