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交有關郵件、電報檢查扣押。不再需要扣留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 * *中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