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壹)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涉案金額不滿2000元的;(3)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前款以外的第壹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