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有經濟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扶養的義務。”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撫養的義務。有經濟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孤獨無助的兄弟姐妹,有贍養義務;對於有子女但缺乏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的兄弟姐妹,也有贍養義務。根據這種精神,兄弟之間應該盡兄弟之情互相幫助。
建議向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申請低保,向戶籍所在地鄉鎮、縣民政部門申請大病救助和臨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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